什么是电网站子认证

 2017-05-11 20:56:01  壹网编辑部
    (8) 营业场所:必须在犹他州设有营业处所或是指定代理人代为执行业务;
  
  
    2、 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应规则如享有颁发、或吊销CA机构从事电子认证业务许可的权力,同时对违规/违法经营操作的CA机构具有行政处罚权;
    四、 电子认证的机构
  
    电子认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为:发件人在做电子签名前,签署者必须将他的公共密钥送到一个经合法注册,具有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即CA认证中心,登记并由该认证中心签发电子印鉴证明(Certificate)。尔后,发件人将电子签名文件同电子印鉴证明一并发送给对方,收件方经由电子印鉴佐证及电子签名的验证,即可确信电子签名文件的真实性和可信性。由此可见,在电子文件环境中,CA认证中心扮演的角色与上述传统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环境中的第三者(户政事务所)的角色有异曲同工之妙。CA认证中心正起到一个行使具有权威性公证的第三人的作用。而经CA认证机关颁发的电子印鉴证明就是证明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的一个电子资料,该资料指明及确认使用者名称及其公共密钥。使用者从公开地方取得证明后,只要查验证明书内容确实是由CA机关所发,即可推断证明书内的公开密钥确实为该证明书内相对应的使用者本人所拥有。如此,论坛门户网站建设,该公共密钥持有人无法否认与之相对应的该密钥为他所有,进而亦无法否认经该密钥所验证通过的电子签名不为他所签署。
    二、电子认证的程序
  
  

 

    (7) 软硬件设施:对于经营CA业务所需软硬件设施,必须对该设施拥有具有合法的权利;
  

    (2) 程序:CA本身必须申请公开金钥凭证且须存放在主管机关设置或承认的公开金钥凭证资料库中以供大众检视读取;
    1)权威性。
    一、电子认证的概念
    只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经营的电子认证服务公司或由主管部门批发经营许可证的CA认证机关签发的电子认证证书最有权威性。在一定意义上,这正如只有经公安部门发出的个人身份证具有绝对可靠的权威性一样。
  
  
    (4) 从业人员不得有严重犯罪前科:所雇用的员工中不得有重大犯罪之前科或是犯有其他诈欺、虚伪陈述或欺骗之罪行;
  
    3、 制定明确的设立及管理CA机构的条件及程序。同时,在监管CA机构层面上,政府主管部门还设置所有合法登记、注册经营电子认证业务的CA机构的资料库供客户查询。如美国犹他州法律规定,主管机构在其设置的公共密钥凭证资料库中,专门开辟一个存有所有登记注册CA机构详尽档案数据库。其中除了一般公司信息(如公司名称、住址及电话及被授权的营业范围)外,还包括目前使用的核发认证凭证的机构有无违规经营遭到处罚的记录等等信息。
  
    2. 电子认证机关(CA)设立的条件
    五、电子认证的效力
    CA机构申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牌照时,需满足一定的审批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核及批发许可证时,除要审查申请人的硬件措施(如办公场所的选定)、软件条件(如公司中人员的技术专业知识),还要审查主体资格,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等多个方面。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犹他州电子签名法规定CA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条件。
  
    电子认证的效力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得到保障。第一种也是最直接的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这主要是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规则,从而最终达到保障电子认证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与保障。美国很多州都是采取此种方式。这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可执行性
    (1) 主体资格:可为执业律师;在犹他州注册登记的信托机机能或保险机构;犹他州州长、州法院、市、郡等已经依法律或行政命令指定执行CA认证业务的公务人员并为该机构员工进行认证之组织;任何在犹他州取得营业许可的公司;
    其主要内容有以下3个方面:(1)保证自报姓名的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性的本人确认。确认本人的简单方法一般有组合使用用户ID和密码,磁卡或IC卡和密码。需要进行慎重的认证时,可利用指纹、虹膜类型等可识别人体的生物统计学技术。(2)特别是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贵重物品的交易时,保证个人或企业间收发信息在通信的途中和到达后不被改变的信息认证。(3)数字签名。在数字信息内添加署名信息。
    电子签名只是从技术手段上对签名人身份做出辩认及能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与发出电子文件所属关系做出确认的方式。但如何解决上文提到判定公共密钥的确定性以及私人密钥持有者否认签发文件的可能性等问题,则是电子签名技术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换言之,这里面有一个解决私人密钥持有人信用度的问题。这里面包括两种可能性。一是密钥持有人主观恶意,企业网站建设,即有意识否认自己做出的行为;二是客观原因,企业网站建设,即发生密钥丢失、被窃或被解密情况,使发件人或收件人很难解释归责问题。事实上,相类似的问题在我们传统商业交易活动中也存在,只不过我们有一套相对完整的解决方案罢了。当然这里包括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及保护措施。在传统的签字(盖章)使用中,为了防止签字(盖章)方提供伪造虚假或被篡改的签字(盖章)或者防止发送人以各种理由否认该签字(盖章)为其本人所为,一些国家或地区采取通过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授权机关对某印章提前做出备案,并可提供验证证明的方式,防止抵赖或伪造等情形发生。例如,在我国台湾省,对一些重要法律文件(如房地产买卖交易文件),对印章真实性认证就采取下述方式处理:为保证盖过章的文件的真实性,印章持有人在盖章之前需把印章送到具有权威性的户政事务所登记备案,并申请印鉴证明,之后再把印鉴证明同盖过章的文件一并送给收件方,收件方将印鉴证明同原件相比较,如完全一致,就可确认文件及其印章的真实性了。ˉ在电子交易过程,同样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第三者作为安全认证机关(Certificate Authority)对公开密钥行使辨别及认证等管理职能,以防止发件人抵赖或减少因密钥丢失、被偷窃或被解密等风险。由此可见,电子签名的安全使用必须配合安全认证机关体系的建立。事实上,西方很多国家(美国、加拿大、德国等)以及日本都已经或正在建立相配套的公共密钥基础设施(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这样,网络上电子签名与CA认证的相互结合就解决了前面阐述的由于电子签名技术方面无法解决的信用度的问题。
  
    (3) 公证资格:须有公证人(a notary public)资格或至少聘雇一具有公证人资格之员工;
    同时,由于电子认证在网络中的应用具有跨越国界的特性,只有国家主管部门以国家名义出面介入,从而使得电子认证的效力的可靠性具有为他国承认的后果。

电子认证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采用电子技术检验用户合法性的操作。  
  
  
  
  
  
    由于政府主管机关在CA认证中扮演国家的角色,因此在体系的建立,标准的设定,以及兼容跨国认证等方面具有绝对权威性及统一性的特点。因此,在实施电子认证服务过程中,其可操作性及可执行性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这就避免可能由于不同标准(技术及服务两方面)的出现,从而使得电子认证变得无法实施,达不到消除网上交易缺乏安全性的顾虑的目的。
    (6) 经营担保:除了政府官员或机关申请经营CA业务外,其他申请者必须提供营业担保;
    电子认证的目的就是通过CA机关对公共密钥进行辨别和认证(包括跨国认证)以防止或减少因密钥的丢失、损毁或解密等原因造成电子文件环境交易的不确定因素及不安全性风险。同时,认证证明书还能佐证密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5) 专业知识:所雇用员工必须具有执行认证业务之专业知识;
    第二种方式是采取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方式来确认电子认证的效力。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只规定原则性条文,如确认电了签名与书面签名的同等效力性,至于当事人之间如何选择技术方案以及由谁来做"第三者"--电子认证人,则由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在此情形下,银行,ISP公司等均可扮演电子认证的机构的角色。但相对第一种形式,电子认证的效力就相对薄弱。特别是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以及如何对抗第三人等,法院如何判定合约效力及责任归属问题,就无专门法律可依。

    (9) 必须遵守主管机构的所有其他规定。
     三、电子认证的目的
  
  
    1. 电子认证机构设立的形式。
    纵观一些国家在电子认证(CA)设定的形式一般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直接由国家有关负责部门下属单位直接设立,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工作。或者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扮演CA体系中最高一层的认证中心角色。第二大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做出授权,规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签发认证证书(Certificate),同时行使监督权,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无论是哪种形式,政府扮演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以直接的立法形式明示直接承认可被接受的技术方案标准;(如美国犹他州;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等。)

    政府主管部门可规定法律统一的技术方案以及规范不同级别的CA机关的电子认证标准及程序。同时,政府主管机关可担当最高一级的公共密钥认证中心的角色。这是美国各州及联邦政府以及德国等国公共密钥基础建设体系都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
 
  
  
  
  
    2)标准化。